因原控股股東違規占用資金等事項,新亞制程實控人徐琦、董事長許雷宇等多人被警示。
27日早間,新亞制程公告稱,公司、公司原控股股東新力達集團于近日收到廣東證監局出具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
其中,新亞制程收到廣東證監局下發的《關于對新亞電子制程(廣東)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并對許雷宇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新力達集團收到廣東證監局下發的《關于對深圳市新力達電子集團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并對徐琦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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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經查,新亞制程存在三大違規問題。
一是未按規定披露新亞制程與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的非經營性資金往來情況。2019年1月至2022年8月期間,新亞制程子公司深圳市亞美斯通電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亞美斯通電子)及深圳市亞美斯通商業保理有限公司以供應鏈墊資、預付貨款、發放保理款、代付資金等名義,經過多層中間公司賬戶過渡后,將大量資金轉給新亞制程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使用。上述事項未經新亞制程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且未在公司臨時報告及相關年度定期報告中子以披露。
截至2022年8月31日,新亞制程仍有6.26億元被占用資金尚未收回。新亞制程上述行為違反了《關于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證監會公告[2017]16號)、《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8號一一上市公司資金往來、對外擔保監管要求》證監公告[2022]26號)第四條、第五條有關控股股東不得占用上市公司資金的規定,同時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第十九條、第三十條、第四十八條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 182號)第三條、第十二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一條的相關規定。
二是部分業務采用的收入確認方法不恰當。新亞制程電子貿易業務以銷定采的比例達98%,公司統計的銷售訂單及采購訂單的下單間隔時間平均為2.46天,公司對所售商品的質保、退換貨的服務最終由供應商提供。新亞制程按總額法確認了以銷定采業務中由供應商直接送貨給終端客戶的貿易收入,但公司在商品采購、銷售的過程中均未實際控制貨物,導致公司2021年年報多計營業收入和營業成本。例如,2021年度,新亞制程子公司亞美斯通電子向某客戶銷售軟件產品,該軟件系客戶指定代采并由供應商直接向客戶送貨。根據收入準則中關于“主要責任人”和“代理人”的規定,亞美斯通電子向供應商采購軟件并銷售給客戶過程中,未實際擁有對軟件的控制權,亞美斯通電子為交易的代理人,應按凈額法確認傭金或手續費收入。亞美斯通電子應按凈額法確認手續費收入75.47萬元,但實際確認收入1962.27萬元,確認成本1886.8萬元,導致新亞制程2021年年報披露的營業收入、營業成本同時多計1886.8萬元。公司上述行為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2017年修訂)第三十四條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的規定。
三是年報信息披露的業務經營情況的不準確、不完整。新亞制程自成立起至2010年上市時,主要從事為電子制造業企業提供優化生產流程和技術解決方案的“制程”業務,并配套銷售各類原材料。近年來,公司“制程”業務萎縮,轉而以原有的供應商資源為基礎,開展電子商品的代采貿易業務。2021年度,新亞制程披露的制程產品收入為22.30億元,但其中18.84億元為電子產品代采貿易收入,1.09億元為膠水代采貿易收入,僅2.37億元為自產自銷的電子膠水收入,貿易業務收入在營業收入總額(23.2億元)中的占比高達85.91%。公司在2021年年報中未準確、完整地反映上述情況,一是未更新披露公司所處行業、業務、經營模式等的實際變化情況;二是未在“主要經營模式”的“采購、銷售模式”中區分說明公司貿易業務、生產業務的實際情況;三是未在“營業收入構成”“營業成本構成”中分別披露貿易業務、生產業務的收入與成本構成。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和《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2021年修訂)第二十五條的相關規定。
廣東證監局指出,新亞制程董事長許雷宇、時任董事兼總經理胡大富、時任董事兼時任財務總監胡丹、董事會秘書伍娜,未能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 40號)第三條、第四十八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第四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對公司相關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
廣東證監局決定對新亞制程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對許雷宇、胡大富、胡丹、伍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另外,經查,新力達集團作為新亞制程的控股股東,于2019年至2022年8月期間,多次非經營性占用新亞制程資金,截至2022年8月31日,新力達集團占用新亞制程資金余額為6.26億元。
對于上述事項,新力達集團未按規定告知新亞制程及時進行公告,也未告知新亞制程在2019年2020年、2021年年度報告及2022年半年度報告中予以披露。新力達集團的行為違反了《關于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證監會公告(2017)16號)、《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8號——上市公司資金往來對外擔保監管要求》(證監會公告(2022)26號)第四條、第五條有關控股股東不得占用上市公司資金的規定,同時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第十九條、第三十條、第四十八條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第十二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一條的相關規定。
廣東證監局指出,新亞制程實際控制人、新力達集團董事長徐琦決策并安排了上述資金占用事宜,是相關違規問題的主要責任人。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九條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對新力達集團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對徐琦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Wind信息顯示,新亞制程的主營業務主要圍繞電子信息行業開展,根據業務性質不同可分為“電子制程方案服務”、“電子制程產品服務”及“產業配套服務”。
二級市場上,新亞制程股價26日收漲3.21%,報7.40元/股。(中新經緯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