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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北京證監局網站13日披露,對國美電器有限公司、丁江寧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北京證監局網站截圖
北京證監局指出,經查,國美電器有限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信息披露方面,定期報告存在披露不準確、不一致的情形,未及時履行臨時信息披露義務。
公司治理方面,信息披露負責人不是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對定期報告進行書面確認。
募集資金使用方面,募集資金專戶使用不規范,募集資金使用審批不規范。
丁江寧作為時任信息披露事務負責人,對上述事項負有主要責任。
上述問題違反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四條、第十三條、第五十四條及《公司信用類債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九條的規定。北京證監局決定對國美電器、丁江寧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北京證監局表示,國美電器及相關責任人應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應嚴格落實《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切實強化內部控制及合規管理,提高信息披露和規范運作水平。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中新經緯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