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網站13日消息,近日,證監會發布《證券經紀業務管理辦法》(下稱《辦法》),自2023年2月28日起施行。《辦法》提到,為投資者轉戶、銷戶提供便利,不得違反規定限制投資者轉戶、銷戶。
證監會指出,《辦法》按照“回歸本源、豐富內涵、加強規制、有序發展、保護客戶”的思路,從經紀業務內涵、客戶行為管理、具體業務流程、客戶權益保護、內控合規管控、行政監管問責六個方面作出規定。
一是明確經紀業務內涵。將證券經紀業務定義為“開展證券交易營銷,接受投資者委托開立賬戶、處理交易指令、辦理清算交收等經營性活動”,從事上述部分或全部業務環節,均屬于開展證券經紀業務;強調經紀業務屬于證券公司專屬業務,未經證監會核準持牌展業構成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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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加強客戶行為管理。要求證券公司嚴格履行客戶管理職責,切實做好客戶身份識別、客戶適當性管理、賬戶使用實名制等工作。
三是優化業務管理流程。要求證券公司嚴格落實交易管理職責,強化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管控,并加強出租交易單元管理。
《辦法》規定,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背投資者的委托為其買賣證券;
(二)私下接受投資者委托買賣證券;
(三)接受投資者的全權委托;
(四)未經投資者的委托,擅自為投資者買賣證券,或者假 借投資者的名義買賣證券;
(五)誘導投資者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
(六)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交易記錄;
(七)明知投資者實施操縱市場、內幕交易等違法違規行為, 仍為其提供服務;
(八)違背投資者意愿或者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四是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要求證券公司應當將交易傭金與印花稅等其它稅費分開列示,保護投資者知情權;為投資者轉戶、銷戶提供便利,不得違反規定限制投資者轉戶、銷戶。
《辦法》明確,證券公司向投資者收取證券交易傭金,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收取的傭金明顯低于證券經紀業務服務成本;
(二)使用“零傭”“免費”等用語進行宣傳;
(三)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辦法》還明確,證券公司應當妥善保管投資者身份資料、證券交易、財產狀況等信息,采取有效措施保證投資者信息安全。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違規查詢、復制、保存投資者信息;
(二)超出正常業務范圍使用投資者信息;
(三)利用投資者信息牟取不正當利益;
(四)違規泄露投資者信息;
(五)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將投資者信息非法提供給他人;
(六)其他有損投資者信息安全的行為。
五是強化內部合規風控。要求證券公司進一步加強分支機構管理、人員管理、業務管控、信息系統建設等,強化證券公司內部管控責任,防范經紀業務風險。
六是嚴格行政監管問責。要求證券公司及相關人員嚴格落實監管要求,違反規定的將依法從嚴采取措施。《辦法》援引《證券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加強對非法跨境經紀業務的日常監管,對相關違法違規行為,按照“有效遏制增量,有序化解存量”的思路,穩步推進整改規范工作。
下一步,證監會表示,將持續加強監管,督促證券公司嚴格遵守《辦法》有關要求,規范開展證券經紀業務,切實維護市場交易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利益。同時,強化監管執法,從嚴查處違法違規行為,促進行業持續健康發展。(中新經緯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