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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文旅部網站消息,文旅部17日印發了《文化和旅游部關于規范網絡演出劇(節)目經營活動 推動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的通知》。通知提到,網絡演出劇(節)目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容管理制度,配備適應內容審核工作需要的專業人員負責網絡演出劇(節)目的內容管理,加強對評論、彈幕等用戶產生內容的實時監控;采用直播方式提供網絡演出劇(節)目的,應當采取延時直播方式播出,并安排專人對網絡演出劇(節)目進行實時監管,發現內容問題應當第一時間阻斷并及時處置。
文旅部表示,網絡演出劇(節)目是指將演出劇(節)目通過互聯網(含移動通訊網、移動互聯網)實時傳播或者以音視頻形式上載傳播而形成的互聯網文化產品。演出劇(節)目包括但不限于音樂會、演唱會、音樂節、舞臺戲劇(含戲曲、歌劇、話劇、舞劇、音樂劇等)、曲藝、雜技、脫口秀等演出活動。
目前,網絡演出劇(節)目主要包括以下幾種形態:一是通過互聯網直播境外舉辦的演出劇(節)目;二是通過互聯網提供錄制的演出劇(節)目音視頻;三是專門為互聯網傳播制作的演出劇(節)目或者虛擬演出劇(節)目;四是其他通過互聯網形式傳播的演出劇(節)目。
對哪些單位需要取得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的問題,文旅部表示,根據《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文化部令第51號),按照“誰提供,誰負責,誰傳播,誰負責”的原則,直接向公眾提供演出內容直播、音視頻服務的互聯網平臺企業屬于《通知》中的網絡演出劇(節)目經營單位,需要取得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例如,單位或個人在直播平臺開通賬號提供網絡演出劇(節)目,則該直播平臺需要取得經營范圍包含“網絡演出劇(節)目”的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而開通賬號的單位或個人無需取得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網絡演出劇(節)目報審報備方面,文旅部表示,根據《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文旅部對進口互聯網文化產品進行內容審查,對國產互聯網文化產品進行備案。進口網絡演出劇(節)目是指參演人員中有境外演員,舉辦地、錄制地在境外,或者虛擬演員、虛擬演出劇(節)目的版權屬于外資機構、境外人員的網絡演出劇(節)目。港澳臺演員參照境外演員管理。含有港澳臺資本的機構參照外資機構管理。
網絡演出劇(節)目具體報審報備工作由內容提供平臺進行。同一內容由多家平臺提供的情況,可選擇由一家平臺牽頭同時為多家平臺報審報備,也可選擇由各家平臺分別報審報備。
內容要求上,網絡演出劇(節)目不得含有《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的內容:(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三)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五)宣揚邪教、迷信的;(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七)宣揚淫穢、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九)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經營活動的具體要求方面,文旅部表示,網絡演出劇(節)目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容管理制度,配備適應內容審核工作需要的專業人員負責網絡演出劇(節)目的內容管理,并加強對評論、彈幕等用戶產生內容的實時監控。采用直播方式提供網絡演出劇(節)目的,應當采取延時直播方式播出,延時時長由企業根據內容安全實際需要自行設定,同時,安排專人對網絡演出劇(節)目進行實時監管,發現內容問題應當第一時間阻斷并處置。(中新經緯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