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未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ST萬林股東陳浩被警示。大約一周前,ST萬林及董事長已因相關事宜被“點名”。
7日盤后,ST萬林公告,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東陳浩于近日收到江蘇證監局出具的《關于對陳浩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下稱《警示函》)。
據《警示函》,2021年3月16日,陳浩堂妹陳明與ST萬林原控股股東上海滬瑞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以每股6元購買上海滬瑞持有的ST萬林4400萬股股票(約占公司總股本的6.89%),交易總價為2.64億元。經查,陳浩與陳明簽訂有代持股協議,陳浩為上述股份的實際持有人,但ST萬林相關公告中,均將陳明作為前述股份的持有者在股東情況部分予以披露。
(資料圖)
江蘇證監局指出,陳浩作為上市公司股東,未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對陳浩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江蘇證監局要求陳浩應嚴肅認真汲取教訓,加強對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嚴格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杜絕此類事件再次發生。
大約一周前,ST萬林曾公告,公司因上述股權代持信披違規被責令改正。
1月29日,ST萬林公告,公司收到了江蘇證監局下發的《江蘇證監局關于對江蘇萬林現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下稱《責令改正決定》)。
《責令改正決定》指出,ST萬林自上述股權權益變動時即知悉此事,但公司在關于權益變動事項臨時公告及后續定期報告中,均將陳明作為股權收購方及前十大股東予以披露,而未說明股權代持情況。
江蘇證監局指出,ST萬林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的規定。決定對ST萬林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另外,1月29日公告還顯示,ST萬林董事長樊繼波知悉并參與了上述股權轉讓事項,但未能及時主動告知上市公司董事會股東真實情況,導致公司在關于權益變動事項臨時公告及后續定期報告中,均將陳明作為股權收購方及前十大股東予以披露,而未說明股權代持情況。
江蘇證監局決定對樊繼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Wind截圖
財務數據顯示,2018年至2021年,ST萬林業績持續走低。其中,2021年出現2.83億元的虧損。
對于2022年業績,ST萬林預計虧損5億元至6億元。對于虧損,ST萬林解釋稱,一是報告期內,公司經營受新冠疫情持續反復影響,國內業務受到較大沖擊,收入規模大幅縮減;二是根據應收款項的賬齡及可收回性,公司報告期內擬計提的信用減值損失大幅增加(主要為應收山東省微山湖大運煤焦炭銷售有限公司款項擬計提的信用減值損失),公司利潤下降;三是報告期內,國外控股子公司裕林國際木業有限公司業績大幅下滑,存在大額經營虧損,擬計提資產減值損失增加。
Wind信息顯示,ST萬林為國內眾多木材行業企業提供包括代理采購、船舶代理、貨運代理、港口裝卸、倉儲配送、貨物配載、木材加工、物流信息等業務在內的綜合物流服務。公司成立于2007年11月,2015年6月在上交所上市。
二級市場上,截至7日收盤,ST萬林漲1.62%報3.13元/股。(中新經緯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