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銀行如何應對信用風險分類標準調整?
作者 杜陽 中國銀行研究院博士后
馬天嬌 中國銀行研究院博士后
(資料圖)
2月11日,銀保監會、中國人民銀行聯合發布《商業銀行金融資產風險分類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一步優化信用風險管理框架,完善信用風險評估標準,提升全面風險管理能力,不斷夯實商業銀行高質量發展的“壓艙石”。
《辦法》從多方面改善現有風險分類體系
一是擴大信用風險管覆蓋的資產范圍擴張,將風險分類對象由貸款擴展至承擔信用風險的全部金融資產。
二是調整重組資產的風險分類要求。明確重組資產定義,重點對“財務困難”和“合同調整”兩個概念作出詳細的規定;將重組觀察期由至少6個月延長為至少1年;不再統一要求重組資產必須分為不良,但應至少分為關注;對多次重組的分類作出明確規定。
三是明確風險分類的客觀指標和要求,貫徹以債務人為中心的風險分類理念。對非零售金融資產進行風險分類應以評估債務人的履約能力為中心,債務人在本行債權超過10%分類為不良的,該債務人在本行所有債權均應分類為不良;債務人在所有銀行的債務中,逾期超過90天的債務已經超過20%的,各銀行均應將其債務歸為不良。
四是厘清金融資產五級分類與會計處理的關系,對特定情形提出具體要求。例如,從逾期天數看,《辦法》規定逾期超過90天的債權,即使抵押擔保充足,也應歸為不良;從信用減值看,《辦法》規定已發生信用減值的資產應進入不良,其中預期信用損失占賬面余額50%以上應至少歸為次級,占賬面余額90%以上應歸為損失。
五是細化實施時間與范圍,合理設置過渡期,提出差異化實施安排。《辦法》的實施或在短期內對銀行業不良資產情況產生負向沖擊,使得部分存量風險有所顯現,當前銀行業整體撥備覆蓋情況充足,可以熨平風險的短期波動。
從長遠角度看,《辦法》使銀行信用風險情況更加透明,有利于中國金融體系的長期穩定。
推動商業銀行提升全面風險管理能力
銀行業是經營風險的行業,信用風險更是銀行面臨的最重要外部風險之一。長期以來,監管部門高度重視銀行業信用風險管理,不斷優化信用風險分類原則,先后出臺《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貸款風險分類指引》,明確關于銀行貸款的五級分類標準,將次級貸款、可疑貸款和損失貸款定義為不良貸款。
在監管指引下,銀行業積極優化風險管理框架,提升風險管理能力,尤其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間,銀行業肩負支持實體經濟復蘇和保證金融系統穩定的雙重使命,在增加信貸投放的同時,堅守風險底線。
根據銀保監會披露的數據,截至2022年三季度末,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率為1.66%,延續了2020年三季度以來的下降趨勢。隨著商業銀行資產負債結構的不斷調整,信用風險管理將涉及到更多的金融資產。截至2021年末,42家A股上市銀行金融投資資產共計64.9萬億元,較2012年增長317%,年均增速高達17%;金融投資資產占總資產的比例高達28.6%,較2012年提高約12個百分點。
整體來看,僅對貸款進行五級分類認定,難以把握當前銀行業的信用風險狀況。此外,巴塞爾委員會于2017年4月發布《審慎處理資產指引》,強化針對不良資產和重組資產的信用風險管理力度,進一步拓展覆蓋范圍,明確判定標準。
商業銀行信用風險管理取得突出成就,但系統化的風險管理能力仍有待進一步提升。在國內銀行業快速發展和國際監管不斷趨嚴的背景下,監管部門出臺新的監管規定,充分體現了監管規則制定的時效性,對推動商業銀行加強信用風險管理、提升全面風險管理能力,具有重要意義。
銀行業需要積極推動風險管理轉型
一是擴大信用風險管理范疇,貫徹全面風險管理理念,將其作為提升銀行業競爭力的重要內容之一。要全面加強表內外信用風險管理,將“以債務人為中心”的風險分類理念落實到信用風險管理的各個環節,準確識別各類金融資產所蘊含的信用風險,并對其進行精準計量;同時,要按照“穿透管理”的原則,加強針對最終債務人的識別,并將其作為信用風險判別的基礎進行統一管理。
二是重點加強針對重組資產的信用風險管理,避免針對重組資產的“一刀切”式判定。要按照《辦法》對于重組資產的分類劃分和觀察期安排,重整重組資產信用風險管理的模式和流程,更加規范和精準地劃分重組資產類別,為培育風險共擔的新型銀企關系奠定基礎。
三是要提升風險管理的數字化水平,將新的風險分類標準迅速體現在風險管理系統中。提高風險計量模型結果的時效性和準確性,強化自動化和數據分析能力,建立端到端的金融資產信用風險管理流程,降低風險管理成本。(中新經緯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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