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還貸潮下,警惕“經營貸轉房貸”金融風險
作者 付永生 上海市光明律師事務所
隨著房地產市場的回暖,市場上出現一些所謂的專業助貸公司,不斷向消費者推介房貸轉經營貸,表示能幫購房者節省貸款利息。
(資料圖片)
相關公司不斷誘導消費者使用中介過橋資金結清房貸,再到銀行辦理經營貸歸還過橋資金。
筆者認為,這種“轉貸”行為存在很大風險,應加強治理。
如何定義“轉貸”行為?
當前,國家為支持實體經濟發展,對經營貸和房貸利率進行了區別。經營貸利率低于首套房按揭貸款利率,更遠低于二套房貸款利率。以公司名義申請的經營貸利率在3%-4%,而房貸利率在5.5%-6%,中間存在較大利率差。
在此背景下,一些中介司似乎發現一個新“商機”:即購房者購買房屋時,如果想全款買房但又缺少部分資金時,所謂的助貸公司就幫忙行期“墊付”部分資金。待購房者購房成功,產證辦好后。助貸公司再用購房者名義注冊一個皮包公司,再套取低利率的經營貸。
為了顯得真實,這種助貸中介公司會幫助消費者偽造一個皮包公司,包括相關的資金流水和大量日常經營合同。助貸公司協助購房者以皮包公司經營需要的名義,向銀行申請經營貸。為增強貸款成功的機率,公司用購房者購買的房產作為抵押。一旦貸款成功,購房者就可以先將本息還給助貸公司,然后再還銀行的經營貸。
另外,如果有的購房者已購買房產,且正在還房貸,按照助貸公司的宣傳,公司也可以幫其提前還清利率較高的房貸,再注冊公司,申請利率較低的經營貸。
需警惕轉貸存在巨大風險
按照相關規定,國家始終禁止經營貸流入房地產市場,禁止經營貸資金用于炒股炒樓等投資行為,只能用于公司日常生產和經營。
住建部等三部委制訂的《關于防止經營用途貸款違規流入房地產領域的通知》要求嚴查空殼公司,對工商注冊、企業經營、納稅情況等各類信息進行交叉驗證,要求經營貸要與企業年度經營收入、資金流水等實際經營情況相匹配。要求銀行不得因抵押充足而放松對真實貸款需求的審查,要加大力度審查購房不滿一年、公司成立或股權轉讓不滿一年的經營貸。
因此,如果購房者面臨首要的一種風險是,在申請經營貸過程中,銀行一旦不予放貸,購房者只能另外借款,用來償還助貸機構的貸款。
經營貸和房貸不同,房貸是長期貸款,一般10年到30年的期限。而經營貸一般是臨時性短期貸款,期限在1年到3年左右。如果經營貸貸款成功,當期限快屆滿時,購房者不一定能續貸成功。從銀行貸中貸后管理角度來看,申請人在申請貸款時,都要書面承諾不會用于購房,如果挪用資金,銀行可以要求申請人一次性提前還貸。
從類似助貸公司等中介機構的角度分析,目前銀行在和相關中介合作時,優先會從“白名單”中選擇。銀行對于個別業務快速增長的中介機構也會進一步加強審查。中介公司一旦違規辦理經營貸,將失去和銀行合作的機會。如果銀行“順藤摸瓜”,從違規中介機構查出部分違規的申請者,申請者將要承擔違約責任。
總之,作為普通購房者,一般不太了解經營貸和房貸的區別,更不了解其中風險。只有專門的機構才了解其中的門道,并開發出相關“產品”。
因此要扼制此類“轉貸”現象,我們要在加強銀行風控、抽查銀行經營貸等措施之外,可考慮在房地產中介機構、各大商業銀行網店張貼風險提示書、告知單,重點提醒經營貸轉房貸的定義、危害和法律責任。
此外,所謂有需求才有市場。正是因為經營貸與房貸存在利率差,才存在著助貸公司的生存土壤。為了穩定房地產金融秩序,同時也為了支持民生,鼓勵房地產的良性發展,建議后續政策也可以考慮進一步降低房貸利率。(中新經緯APP)
本文由中新經緯研究院選編,因選編產生的作品中新經緯版權所有,未經書面授權,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轉載、摘編或以其它方式使用。選編內容涉及的觀點僅代表原作者,不代表中新經緯觀點。
責任編輯:李惠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