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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財政部網站22日消息,為繼續支持企業創新發展,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布《關于延續實施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公告執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公告規定,居民個人取得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限制性股票、股權獎勵等股權激勵(以下簡稱股權激勵),符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票增值權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第四條、《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的相關條件的,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全額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來源:財政部網站
根據公告,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股權激勵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公告明確,居民個人一個納稅年度內取得兩次以上(含兩次)股權激勵的,應合并按上述規定計算納稅。(中新經緯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