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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4日,李某與廣州本宮餐飲服務有限公司特許經營合同糾紛一審判決書公開。文書顯示,原告李某訴稱,2019年,在本宮公司拓展部員工多次主動邀請下,與本宮公司簽訂《單店自主經營合作合同》,并支付7.8萬元品牌使用費。本宮公司員工開始為李某在邯鄲市美樂城開設店鋪提供服務,之后以各種理由推脫店鋪選址,期間又與第三方簽訂代理協議。本宮公司辯稱,李某的特許經營權性質為單店特許,不具有獨占性,許可第三方在邯鄲地區開設門店并不造成違約,不同意解除合同。
法院認為,根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被特許人有權在合同訂立后一定期限內單方解除合同,雙方尚處于籌備加盟店的初期,未確定選址,亦未開店,且李某未實際使用本宮公司的特許經營資源,支持李某訴請解除合同的主張;基于合同解除,本宮公司已無法依約履行相應的義務,酌定本宮公司向李**退還合同費用7.6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