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種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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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低價游苗頭再現,關鍵要露頭就打
唐偉
重慶的許女士退休后一直想去云南旅游,春節假期她看到旅游市場如此火紅,決定節后錯峰去云南,“瀏覽了幾天,發現有款產品很吸引人,6天5晚的行程,報團費只需要499元”。但到了旅行社她才了解到,所謂的低價游只是噱頭,承諾的服務不兌現,景點變成購物店,游客怨聲載道。(2月26日《工人日報》)
低價游作為吸引顧客的一種營銷手段,本身并無不可,不過在現實中,“低價游”最主要表現在背離價值規律,低于經營成本,以不實價格招攬游客,以不實宣傳誘導消費,以不正當競爭擾亂市場的行為。根據相關規定,旅行社的旅游產品價格低于當地旅游部門或旅游行業協會公布的誠信旅游指導價30%以上的即為不合理低價。超出這個法定界限,就可以定性為“不合格低價”。
6天5晚的行程,報團費只需要499元,甚至還表示包含往返機票,住宿酒店四星以上,這樣的價格明顯低于成本,屬于典型的不合理低價。超低的價格固然異常誘人,但也處處充滿著陷阱。商家不是慈善家,他們最終要以牟利為目的,強迫或者變相強迫購物消費的消費欺詐也因此產生,其中以老年群體最為突出,成為亟待保護的主要群體。
“不合理低價游”甚至“0元游”式消費陷阱一直是久治不決的頑疾,也是各方聯合整治的重點。“不合理低價游”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旅游法》和《刑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相關旅游中介機構和從業人員會因違法性質不同而受到相應的處罰。在公布的一些典型案例中,一些行為當事人不僅被給予行政處罰,還因為涉嫌犯罪而受到了刑罰。每年,最高人民檢察院都會公布相關的典型案例,進行以案說法的法律普及。
盡管整治利劍高懸,還有大量的案例給予震懾,然而“不合理低價游”依然如百足之蟲,禁而不絕。究其原因,正如業內專家所分析那樣,主要取決于兩個方面的因素,一是在利益的驅使下,相關旅行社和從業人員鋌而走險,甚至知法犯法;二是整個旅游服務市場的鏈條線長,涉及的利益主體多,再加上相關欺詐行為的隱蔽性強,增加了監管和治理的難度,為“不合理低價游”等行業亂象埋下了隱患。
近年來,受新冠疫情影響,整個旅游市場和旅游行業受到了很大的影響,目前正處于行業恢復期,規范旅游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權益尤為重要。在重塑消費信任和提振消費信心的關鍵時期,“不合理低價游”的抬頭勢必給消費復蘇帶來極大影響,對此應予以高度重視,堅持預防為主,標本兼治的原則,發動和整合各方力量實現共治共管。
首先,消費者要始終筑牢風險防線,牢記“天上不會掉餡餅”的原則,對于虛假和欺詐式宣傳保持高度的戒備,不為不法分子的消費欺詐所迷惑。其次,行業要進一步加強自律和管理,通過規范化、標準化和誠信化建設,讓旅游市場擁有更多的誠信商家。再次,應建立更高效的反應機制和投訴舉報渠道,采取有獎舉報的形式,提升社會參與的積極性,同時構建暢通的渠道降低維權成本。
同樣關鍵的是,對“不合理低價游”苗頭再現要露頭就打,對違法行為要始終堅持“零容忍”原則,發現一起查處一起,以“兩者責任共擔”為基準,讓整組團和地接社為發生違法違規行為,接受同等力度懲罰,如此才能有效形成震懾,遏制違法取利的沖動,真正達到源頭治理、標本兼治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