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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由雙方的共同財來清償,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二、認定夫妻的共同債務的標準是:“以共同使用為認定基礎,以推定規則為補充”的認定標準。所謂“共同使用”包含兩層含義:一是夫妻共同債務應源于雙方共同生活的需要。只要客觀上是為了夫妻共同生活,無論是否經過夫妻合意,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另一層含義是夫妻雙方合意舉債舉債,即以雙方名義出具借條,即使該借款未用于共同生活,也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所謂“推定”是指非舉債方無法證明、法院也未能查證債務并非共同債務,則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設立推定規則是為了保護善意第三人而對舉證責任的所作的分配,并沒有改變夫妻共同債務的本質。但在適用推定規則時需要認真審查債務的真實性及用途,對其進行綜合判斷。
三、找法網提醒您,離婚有共同債務可以離婚,是由夫妻共同承擔償還責任,具體如下:
1.夫妻雙方實行約定財產制的,一方在履行了連帶清償責任后,可以在約定財產的范圍內行使追償權。
2.夫妻雙方實行法定財產制的,應當首先用共同財產清償。具體清償順序如下:
(1)雙方的共同財產足以清償共同債務的,以共同財產來清償共同債務,剩余財產在雙方之間平等分配。
(2)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共同債務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如協議不成,由法院進行判決。
(3)不存在共同財產的情況下,債務由雙方協議清償,如協議不成,仍由法院進行判決。
3.如果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