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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網北京8月14日電(記者 孫滿桃)在首個全國生態日即將到來之際,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對外發布《關于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解釋》規定,非法占用并毀壞公益林地五畝以上、商品林地十畝以上的,即構成犯罪。
《解釋》明確了非法占用林地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非法占用林地,改變被占用林地用途,造成林地大量毀壞的,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
針對司法實踐情況,《解釋》第一條規定,非法占用并毀壞公益林地五畝以上、商品林地十畝以上的,即構成犯罪;針對屢教不改的情形,即二年內曾因非法占用農用地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占用的,規定入罪標準減半計算。
《解釋》還明確了盜伐林木罪的行為方式和定罪量刑標準。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盜伐林木罪有三檔法定刑,最高可以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
針對司法實踐反映的問題,《解釋》第三條明確盜伐林木的認定,要求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此基礎上,第四條根據立木蓄積、株數和價值,對盜伐林木罪的三檔量刑標準“數量較大”“數量巨大”“數量特別巨大”的認定作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