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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數據交易”是促進數據流通并提高其利用價值的一種主要手段,其背后的法律制度形成備受關注。
在11月25日舉辦的2022全球數商大會“數據要素合規流通論壇”上,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李愛君認為,目前,國內多個數據交易所普遍存在交易量少的情況,且多數處于無業務或業務甚少的狀態,“究其原因,包括數據交易所相關定位與市場需求脫節,數據交易基礎法律的缺位,數據交易所缺乏公信力和公平性等。”
事實上,政策對“數據交易”早有所規定。“十四五”規劃中就提到要“建立數據資源產權、交易流通、跨境傳輸和安全保護等基礎制度和標準規范,推動數據資源開發利用”。今年6月2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會議指出,數據作為新型生產要素,是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的基礎,已快速融入生產、分配、流通、消費和社會服務管理等各個環節,深刻改變著生產方式、生活方式和社會治理方式。
在李愛君看來,“數據交易”下的法律制度構建至關重要,目前,我國還未有法律明確規定可以交易的數據范圍,但已有部分法律文件從公法、私法對“數據交易“分別進行限制。
公法上,比如,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網絡數據安全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中對重要數據的交易有所限制,但重要數據在遵守相關規定,經過安全評估,并經主管部門同意的前提下可以交易;再比如,《數據安全法》對于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重大公共利益等核心數據做了限制。而私法上,一些涉及民事權利的如肖像權、隱私權和個人信息等對數據交易、流通等有所限制。
數據交易所作為“數據交易”開展和實施的重要載體,李愛君則表示,“數據交易所”的準入門檻和設立條件應當嚴格,并優化交易所的布局結構,她建議,各地數據交易所應采取會員制,對交易雙方的主體身份進行審核,明確準入條件和資質,做好事前風險防控;此外,各數據交易所還應持續監管“數據交易”,維護數據的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確保交易的合法性、安全性。
那么,數據交易所的應如何進行法律制度配置?復旦大學教授許多奇表示,與“共享”相比,“交易”行為下的數據是以滿足受讓方特定需求的數據為主的,即“數據私益性”并且數據交易行為系“一對一”的模式為主,這也需要在公法、私法下去理解和看待。她還提出,數據交易機制的建立,應設立資格認定機制、產品定價機制和信息披露機制。
在資格認定機制上,核心是在于進行“數據確權”,這包括明確數據確權的要素、標準和流程,并且通過設立全國同意的第三方數據確權機構來實現。另外,在產品定價機制上,可以使用“參考價格+撮合議價”的方式來進行,縱向可以根據同類型數據歷史交易價格來制定參考價格區間,橫向可依托行業協會、參考其他數據交易所的交易價格區間。
而在信息披露機制上,許多奇則建議,數據交易所可以通過設置信息公告欄的形式,對于數據產品的權屬、來源、數據質量及交易主體資質認定等信息進行全面披露,使得數據交易主體在充分知悉數據產品的具體情況下進行交易。
許多奇還表示,數據交易所還需要建立起一套公共監督機制,“從中央層面,可以設數據交易所的專職監管部門;地方層面,可以協調地方政府內部各監管機構的部門利益,由地方網信辦、商務廳與金融監管局等相關部門共同成立數據交易所的治理協調機構;行業協會層面,可鼓勵數據交易所成立地域性自律行業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