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
鳳凰網財經訊2023年3月6日,裁判文書網發布一則關于消費貸高息糾紛的判決文書。
據《裁判文書》顯示,2021年5月14日,張某通過某平臺向中原消費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原消金”)借款33700元,貸款期限12個月,貸款年利率為35.5%。同時,借款合同約定:如張某未及時還款,中原消金有權每日按逾期金額的千分之一計收罰息,直至貸款本息還完。
張某借款當日,中原消金全額發放貸款。貸款到期后,張某并未如約全額還款,從2021年10月2日開始逾期,截止2022年5月26日仍有23787.55元本金未還。
因此,中原消費金融向山東省巨野縣人民法院(下稱“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張某立即向中原消金償還欠款本金23787.55元,并判令以未還本金為基數,按年利率24%計算罰息直至還完。
值得一提的是,按照借款合同,雙方約定的貸款年利率為35.5%,罰息年利率36%,而中原消金在提起訴訟后并未要求張某按照合同還款,反而主動下調罰息年利率至24%。而這一訴求仍被法院駁回。
法院表示,對于中原消金要求張某償還欠款本金23787.55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但對于中原消金要求張某按照年利率24%計算罰息的訴訟請求,予以否決。
法院認為,中原消金屬于非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踐中非銀行業金融機構在金融借款合同中常以利息、罰息等一并約定,導致實體經濟融資成本過高,違背了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價值本源。雖然非銀行業金融機構借貸的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其他費用等總計融資成本的最高限制并無明確的法律規定,但就金融在市場經濟中的定位而論,金融應為實體經濟服務。按照金融借貸與民間借貸的市場定位和風險與利益一致的市場法則,金融借貸利率不應高于民間借貸的利率,故金融機構的融資費用上限亦應參照民間借貸利率上限,即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2021年10月2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為3.85%,四倍即為年利率15.4%,因此對中原消金主張的罰息,法院酌定按年利率15.4%進行計算。
法院判決張某支付中原消金貸款本金23787.55元,并按年利率15.4%計算罰息。此判決為終審判決。
在鳳凰網財經“315”民調中,高利貸問題最受關注。在過去一年里,您的合法權益是否受到過侵害?維權是否遭遇重重阻礙?如果您有相似的經歷,歡迎掃描下方二維碼參與投票,一起為“讓消費者變得更有尊嚴”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