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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1日,重慶證監局公布一則行政監管措施,興業銀行重慶分行因基金銷售業務違規被出具警示函。
重慶證監局共指出興業銀行重慶分行存在的三項問題。一是個別銷售人員在不清楚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的情況下宣傳推介基金產品,違反了《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75號,以下簡稱《基金銷售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
二是個別銷售人員向投資者發送未經審核的基金宣傳推介材料,評價某基金經理和某基金產品時無客觀證據支撐,違反了《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宣傳推介材料管理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20〕59號)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款。
三是興業銀行重慶融僑半島社區支行(以下簡稱支行)通過互聯網向投資者宣傳推介基金產品,興業銀行重慶分行未對支行互聯網營銷行為進行統一管理并監控留痕,違反了《關于實施的規定》(證監會公告〔2020〕58號)第十六條。
根據《基金銷售辦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重慶證監局決定興業銀行重慶分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你行應高度重視,嚴格對照基金銷售相關法律法規,切實加強內控合規管理,強化員工執業行為監督,杜絕上述問題再次發生。”重慶證監局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