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月 9 日,證監會起草《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投資顧問業務管理規定》(下簡稱《規定》),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規定》共 40 條,主要內容包括沿用試點期間對“投資”活動的規范原則、強化對“顧問”服務的監管、針對新問題新情況補齊監管短板三大方面。
沿用試點期間對“投資”的規范和限制
第一,《規定》明確將加強對投資環節的集中統一管理?;鹜顿Y顧問機構需以基金組合策略形式向投資者提供基金投資建議;重申投資環節重大事項需履行投資決策委員會集體決策和統一授權程序;投資決策委員會可以授權符合一定條件的策略經理實施基金組合策略具體基金品種、數量的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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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規定》要求強化對管理型業務的管控。具體而言,基金投資顧問機構應每日披露委托資產參考市值。開展帶有投資者便捷確認投資決策功能的非管理型業務的,參照執行上述要求。
第三,優化對投資分散度的限制要求。對于單個客戶,持有單只基金不超過其委托資產的 20%,個別類型基金除外;對于單個基金投資顧問機構,所有管理型客戶配置單只基金不得超過該基金總份額的 50%,貨幣市場基金、開放式債券基金不超過 20%。
強化對“顧問”的引導和監管
第一,投顧機構應引導挖掘“顧問”服務的深度內涵?!兑幎ā芬竺鞔_顧問服務原則;鼓勵基金投資顧問機構將資金規劃、大類資產配置等納入服務范圍和協議內容,通過多個基金組合策略為客戶提供綜合財富管理服務;豐富持續注意義務內涵,要求持續跟蹤客戶情況、投資目標與服務內容的匹配度,開展跟蹤服務,積極開展投資者教育,通過回訪了解服務效果。
第二,投顧機構應契合投資顧問“服務”本質,加強適當性和服務匹配管理,扭轉投資顧問服務“產品化”傾向。著重強調基金投資顧問機構應當根據客戶情況匹配服務,在了解客戶情況前,不得展示基金組合策略,在實施匹配前,不得展示歷史業績。
第三,《規定》要求投顧機構督促宣傳推介以反映服務質量為導向。機構宣傳推介時,應展示真實服務能力。展示業績的,只能在為投資者完成服務匹配后,且僅能展示過往 1 年以上的整體業績,還需同時披露波動率、最大回撤等風險指標。
第四,進一步強化踐行信義義務和防范利益沖突。對于同時開展基金銷售業務的基金投資顧問機構,要求對交易頻繁的基金組合策略以交易傭金抵扣投資顧問服務費等方式避免利益沖突。對于同時開展證券經紀、產品銷售等業務的基金投資顧問機構和人員,要求在其他業務過程中不得以基金投資顧問身份開展,避免投資者混淆服務主體立場?!兑幎ā芬蠼∪己?、激勵安排,不得存在與交易傭金收入掛鉤等激勵安排。
針對新問題新情況補齊短板
第一,《規定》指出將加強基金投資顧問機構與基金銷售機構、其他基金投資顧問機構合作展業的規范。要求有效區分和隔離基金投資顧問業務與合作機構的業務,確保客戶了解不同主體的職責與分工。
第二,《規定》對居民養老金融做出明確指示,投顧機構應引導基金投資顧問業務服務于滿足居民多樣化養老需要:一是要求基金投資顧問機構全面了解客戶養老需求,運用資金規劃、資產配置、基金研究能力,提供科學、穩健、長期的專業服務。二是支持基金投資顧問機構根據投資者不同資金的投資目標和期限實施服務匹配。此外,考慮到當前個人養老金制度尚處于試點起步階段,擬待將來個人養老金制度相對成熟定型后再適時引入基金投資顧問。
第三,將基金投資顧問機構配置其他產品納入規范?;鹜顿Y顧問機構提供證監會認可的其他品種的投資建議的,要求參照《規定》執行。提供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投資建議的,明確單一客戶配置比例、總配置比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范圍等規定。
第四,《規定》要求豁免基金從業人員投資本公司基金鎖定期要求。明確基金經理以外因使用管理型基金投資顧問服務投資于本公司管理基金的從業人員,豁免執行《關于基金從業人員投資證券投資基金有關事項的規定》。
據證監會披露,2019 年 10 月,證監會啟動基金投資顧問業務試點。截至 2023 年 3 月底,共有 60 家機構納入試點,服務資產規模 1464 億元,客戶總數 524 萬戶,10 萬元以下個人投資者占比 94%。 從試點開展情況看,基金投資顧問業務適配性和發展前景獲得了市場各方的總體認可與支持,試點達到了預期目的,已基本具備轉常規條件。
總體來看,基金投資顧問業務試點運行平穩,監管方式運行有效;有助于推動權益類基金高質量發展,優化資本市 場資金結構;有助于改善投資者回報、服務居民財富管理需求;有助于帶動行業財富管理轉型,擴大專業買方中介力量。
試點實踐表明,基金投資顧問業務在我國市場有較強適配性和良好發展前景,但也存在規則供給不足、部分機構“重投輕顧”和服務存在“產品化”傾向等問題,制約功能進一步發揮。
市場機構和投資者普遍認為,推動基金投資顧問業務轉常規,有利于培育專業買方中介力量,改善投資者服務和回報,優化資本市場資金結構,促進基金行業的高質量發展。證監會起草《規定》,旨在進一步完善證券基金投資咨詢業務法規體系,明確基金投資顧問業務具體規范和監管細則,為此項業務長期、規范、健康發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