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次反腐呈高壓態勢,全鏈條反腐,不是躲過這陣就安然無事,因為大環境體系執法和執法的嚴謹能力都已經發生改變,不能再有僥幸心理,企業要做的就是合規經營,凈化醫療環境,也有助于推動醫療衛生體制改革的縱深發展。”8月7日,米墨MIMO平臺創始人、原新鄉醫學院第一附屬醫院腦科醫院院長常崇旺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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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隨著全國醫藥領域腐敗問題集中整治工作視頻會議的召開,一場針對醫藥行業全領域、全鏈條、全覆蓋的反腐風暴正式拉開序幕。由于此次集中整治明確指向醫藥領域生產、供應、銷售、使用、報銷等重點環節和“關鍵少數”,醫藥企業因此成為反腐的“風暴眼”。
8月8日,博思雅CEO王穎向記者表示,目前已經有幾十個協會上百場會議暫停或取消,多個專家群開始解散,多家藥企醫藥代表開始進入放假模式,此次反腐真正是各部門形成了聯動,力度空前,而且隨著中央及地方整治行動的落地,對行賄受賄方的懲治也開始落到實處。
此次集中整治,因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的介入更引人關注。7月28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召開動員會,部署紀檢監察機關配合開展全國醫藥領域腐敗問題集中整治會議。會議要求,加大執紀執法力度,緊盯領導干部和關鍵崗位人員,堅持受賄行賄一起查,集中力量查處一批醫藥領域腐敗案件,形成聲勢震懾。
8月7日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官網發布《深度關注 | 精準懲治單位行賄》一文,劍指單位行賄問題,其中醫療衛生領域被點名。文章表示,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堅持受賄行賄一起查。當前,行賄人不擇手段“圍獵”黨員干部是腐敗增量仍有發生的重要原因。營造和弘揚崇尚廉潔、抵制腐敗的良好風尚,必須嚴肅查處單位行賄。其中提到,準確區分單位行賄罪與行賄罪,必須結合單位性質、組織管理機制、行賄資金來源、犯罪收益歸屬等綜合判斷。此外,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將單位行賄罪刑罰由原來最高判處五年有期徒刑的一檔刑罰,修改為兩檔刑罰,進一步規范行賄犯罪行為的區分認定及量罪定刑,這將從源頭解決單位行賄懲處力度不足問題。
對于此次集中整治,常崇旺指出,此次反腐不是運動,而是一場革命,是對醫藥產業的最后一錘革命,未來也將真正回歸醫療本質。“對于企業,當下既不能盲目的過度恐慌,也不要做不該有的規避性動作。基本原則是企業內部要形成合規的控制和采購規范體系,進行合規化改造是一個基礎,也是必須要完成的,未來的營銷體系也是在合規之下構建。”
關鍵少數
7月28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召開動員會指出,深入開展醫藥行業全領域、全鏈條、全覆蓋的系統治理。加大執紀執法力度,緊盯領導干部和關鍵崗位人員,堅持受賄行賄一起查,集中力量查處一批醫藥領域腐敗案件,形成聲勢震懾。而醫藥領域整治腐敗的”關鍵少數“或者腐敗典型,不僅僅是相關醫院管理層,還有大批藥械購銷流通環節的企業及個人。醫藥行業的營銷成本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導致一些銷售費用異常,大幅超過行業平均甚至超過營業收入。當前醫療行業行賄手段呈現隱蔽化、多樣化、復雜化等特點,如部分醫藥企業通過會議費、推廣費、講課費、咨詢費等方式,向醫生輸送不當利益,涉及定制式招投標、規避式委托采購等方式。
在近日中國人口學會舉行的首屆“健康戰略傳播學術年會”上,中國衛生法學會副會長、首都醫科大學兼職教授鄭雪倩介紹了受國家衛健委委托開展的一項課題,通過梳理2013年-2022年的2900多例醫藥領域的行賄受賄類案件的刑事判決書顯示,醫療器械領域的腐敗案件最多,占比達到40%;其次是藥品領域,占比約30%。醫療耗材近20%,還有一些和醫保基金、醫院基建相關的案件。從受賄案件顯示的關鍵環節來看,決策環節的行為占比達到40%,醫械使用環節的受賄將近36%,采購環節占到10%。
從以上案例統計情況來看,醫療器械、藥品、耗材等領域成為腐敗重災區,而這些領域都與藥械生產企業聯系密切。7月5日,衛寧健康發布公告,證實其實際控制人、董事長周某7月1日被廣東茂名市監察委員會實施留置措施。此前,有裁判文書顯示,周某在公司上市發行審核表決前夕存在賄賂發審委委員的行為。
同時,據多地紀檢監察機關通報,近期多名藥械公司股東、經理因涉嫌行賄受到處置:廣西賀州市醫藥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黃某某涉嫌行賄犯罪問題被移送司法機關審查起訴;廣西欽州浦北縣醫藥公司原經理容某華違紀違法問題線索被移交紀委監委,受到留黨察看一年、政務撤職處分等。
與此同時,醫藥企業巨額的銷售費用也逐漸成為監管層重點關注的領域,記者梳理發現,近年來,無論是未上市企業的IPO審核還是已上市企業年報問詢,醫藥企業銷售費用成為交易所重點“關照”的領域。去年折戟創業板的倍特藥業就是在IPO審核期間因大額業務推廣費而受到廣泛質疑,據招股書公開數據顯示,2017年至2020年的前三季度,倍特藥業的銷售費用分別為4.17億元、13.87億元、18.34億元和14.84億元,其中業務推廣費分別達3.51億、12.75億、17.08億和13.75億,業務推廣費在銷售費用中的占比一直維持在90%左右,分別為84.23%、91.92%、93.11%、92.66%。
對此,監管層先后進行了兩輪問詢最終發現了其中的問題,2022年10月31日,中國證監會公告,經查,發現倍特藥業在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過程中,存在部分業務推廣費原始憑證異常,事后補充業務推廣費原始憑證或替換、移除異常原始憑證,部分銷售推廣活動未真實開展,對保存大量推廣服務商公章掃描件的原因無法提供合理解釋,業務推廣費相關內部控制不健全等問題。倍特藥業的保薦機構華泰聯合證券及兩位保代因在保薦上市過程中,未勤勉盡責履行相關職責,未發現發行人存在部分業務推廣費原始憑證異常,事后補充業務推廣費原始憑證或替換、移除異常原始憑證,部分銷售推廣活動未真實開展,對保存大量推廣服務商公章掃描件的原因無法提供合理解釋,業務推廣費相關內部控制不健全等問題一同吃下證監會的監管罰單。
除此之外,監管層還對已上市醫藥公司的銷售費用進行重點關注,據記者不完全統計,截至今年上半年,已有貴州百靈、未名生物、四環生物、亞太藥業等6家醫藥類上市公司收到深交所的年報問詢函,問詢函中均對上市公司銷售費用科目進行重點問詢,要求上市公司結合公司現有業務模式、銷售政策、銷售渠道、市場推廣形式及內容、同行業可比公司情況等,說明公司銷售費用率持續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并要求說明公司進行市場運營等營銷活動相關費用支出申請、審批流程及負責人,公司是否制定了相關內部控制措施并有效執行,公司確保大額銷售費用支出的真實性、合規性的措施,是否存在商業賄賂等費用支出違規的風險。
精準懲治
多位接受記者采訪的業內人士表示,此次反腐力度空前,而且監管層還在緊鑼密鼓制定執法方案和執法手段。
7月25日,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首次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這次提請初次審議的修正案草案,在行賄罪規定中增加一款規定:對多次行賄、向多人行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在國家重要工作、重點工程、重大項目中行賄,在組織人事、執紀執法司法、生態環保、財政金融、安全生產、食品藥品、幫扶救災、養老社保、教育醫療等領域行賄,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而行賄,將違法所得用于行賄等六類情形從重處罰。同時,行賄罪的量罪定刑一并迎來重大調整,草案將單位行賄罪刑罰由原來最高判處五年有期徒刑的一檔刑罰,修改為兩檔刑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對此,《深度關注 | 精準懲治單位行賄》一文指出,“實踐中,單位行賄案件較多,與個人行賄相比法定刑相差懸殊。一些行賄人以單位名義行賄,規避處罰,導致案件處理不平衡,懲處力度不足。”因此要在行賄犯罪行為的區分認定及量罪定刑上提出進一步規范。
一位業內資深律師向記者指出,這兩項在行賄罪區分認定及量罪定刑上的關鍵調整,量罪定刑的細化成為提高打擊行賄的精準性和有效性的重要舉措。
與一般行賄案件相比,單位行賄的危害更大。單位行賄破壞規范有序的市場環境、營商環境,進而破壞公平公正的法治環境。在上述文中,臺州市紀委監委第五審查調查室主任何朝暉指出,單位行賄通常以單位名義、按一定規則、以回扣和手續費等形式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相關費用必然會轉嫁到產品上,增加其銷售采購成本;浙江省江山市紀委監委第一紀檢監察室干部程方圓舉例稱,某醫藥公司長期給予合作醫院的某些人回扣,就會抬高藥品價格,最終將負擔轉嫁給患者。
長期以來,一些行賄人以單位名義行賄,導致案件處理不平衡,懲處力度不足,另一方面,部分企業通過推諉、甩鍋到個人身上來規避處罰,導致行賄受賄屢禁不止。因此,強調要準確區分單位行賄罪與個人行賄罪。如何區分個人行賄和單位行賄?揚州市邗江區紀委監委案件審理室主任楊海港表示,實踐中,一般從行賄意志形成的過程、行賄款出處、利益歸屬三方面進行判斷。
文章特別指出,單位行賄行為多見于權力集中、資金密集、資源富集等“三集”領域,如工程建設、資源開發、醫療衛生、金融等領域。就單位行賄罪與個人行賄罪的具體區分上,僅僅查明權錢交易的事實是不夠的,必須結合單位性質、組織管理機制、行賄資金來源、犯罪收益歸屬等進行綜合判斷。
“防止單位行賄行為發生,關鍵要做好查辦、治理、教育三方面的工作,讓各單位不敢行賄、不能行賄、不想行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