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凰網財經訊8月11日,央行福州中心支行更新的處罰公告顯示,泉州銀行因違反反洗錢規定等多項案由被罰款426.5萬元。
具體違法違規行為如下:
(相關資料圖)
1.未按規定報送統計報表;
2.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未按規定備案;
3.涉詐賬戶管理不到位;
4.未按規定建立反假內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范;
5.相關人員不具備反假專業能力;
6.未按規定解繳假幣;
7.占壓財政存款或者資金;
8.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提供個人不良信息,未事先告知信息主體本人;
9.未按照規定對異議信息進行標注;
10.未按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
11.未按規定報告大額交易或可疑交易報告;
12.存在虛假或引人誤解的營銷宣傳;
13.違反消費者金融信息保護規定;
14.違反金融消費者保護內部控制及其他管理規定。
此外,該行共有5位相關責任人被罰,具體情況如下:
時任泉州銀行副行長賴某軍對未按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未按規定報告大額交易或可疑交易報告的違法違規行為負有責任,被罰款6.8萬元。
時任泉州銀行零售業務部總經理王某彬對未按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違法違規行為負有責任,被罰款4.4萬元。
時任泉州銀行運營管理部總經理柯某璇對涉詐賬戶管理不到位,未按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違法違規行為負有責任,被罰款9.4萬元。
時任泉州銀行普惠金融部總經理潘某對未按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違法違規行為負有責任,被罰款4.4萬元。
時任泉州銀行法律合規部總經理吳某忠對未按規定報告大額交易或可疑交易報告的違法違規行為負有責任,被罰款6.8萬元。
上述反洗錢相關規定出處:《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
第九條 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和實施客戶身份識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