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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證監局網站25日發布的一則罰單顯示,中信建投被出具警示函。
罰單顯示,經查,中信建投在保薦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執業過程中,盡職調查未勤勉盡責,內控機制執行不到位,且未按規定履行持續督導義務。
吉林證監局網站截圖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第二十四條和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等規定。根據《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吉林證監局決定對中信建投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吉林證監局提到,如果對本監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中新經緯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