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片)
銀保監會網站28日公布《關于加強金融租賃公司融資租賃業務合規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下稱《通知)。其中明確要求,金融租賃公司在三年過渡期內分階段壓降構筑物租賃業務。
銀保監會表示,印發《通知》旨在全面貫徹落實中央巡視整改要求,加強金融監管,規范金融活動,針對前期部分金融租賃公司開展融資租賃業務過程中,存在以融物為名變相開展“類信貸”業務、虛構或低值高買租賃物、變相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等問題,進一步引導金融租賃公司找準市場定位、實現差異化發展。
具體來看,《通知》引導金融租賃公司立足主責主業,突出“融物”功能,加大對先進制造業、綠色產業、戰略新興領域等方面的支持力度,不斷提升服務實體經濟質效;進一步強化租賃物管理,做精做細租賃物細分市場,實現專業化、特色化、差異化發展。
《通知》參考了《民法典》關于融資租賃合同的相關規定,進一步明確構筑物作為租賃物的適格性標準,要求金融租賃公司以構筑物作為租賃物開展業務的,構筑物需具備所有權完整且可轉移、可處置、非公益性和具備經濟價值等前期條件,嚴禁以明顯不符合上述標準、可能增加地方政府隱性債務的構筑物作為租賃物。
同時,銀保監會在深入調研評估的基礎上,要求金融租賃公司在三年過渡期內,分階段壓降構筑物租賃業務,并優先考慮壓降不符合適格性標準的構筑物租賃業務。其中,2022年壓降目標為:單家金融租賃公司壓降額不低于該公司2021年末構筑物租賃業務余額的25%(即2022年末構筑物租賃業務余額不高于2021年末的75%)。
《通知》還要求各銀保監局按照銀保監會2022年現場檢查計劃及有關部署開展融資租賃業務合規性專項現場檢查,嚴肅查處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違規參與置換隱性債務、虛構租賃物、租賃物低值高買等違法違規行為,著力整治金融租賃公司以融物為名違規開展業務,防止租賃業務異化為“類信貸”工具。
此外,《通知》還提出,對不作為、不積極或通過虛假騰挪、瞞報等形式規避壓降要求以及新增不符合適格性要求構筑物租賃業務的公司,要采取有效監管措施,確保按計劃完成壓降目標。在壓降構筑物租賃業務的同時,繼續嚴控房地產租賃業務,防止“蹺蹺板”效應。
銀保監會表示,《通知》的發布實施,有利于規范金融租賃公司構筑物租賃業務,提升業務合規性和穩健性,促進規范發展。下一步,銀保監會將繼續督促引導金融租賃公司回歸本源、專注主業,提升合規意識和合規理念,強化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進一步發揮“融物+融資”特色功能,更好服務實體經濟,實現高質量發展。(中新經緯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