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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高院”微信號消息,2022年12月15日,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對中糧集團有限公司原專職監事夏令和受賄案一審宣判,對被告人夏令和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百萬元。對夏令和受賄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1年至2021年,被告人夏令和利用擔任黑龍江華潤金玉實業有限公司財務總監、副總經理、安徽豐原生物化學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中糧生物化學(安徽)股份有限公司事長、中糧屯河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中糧屯河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中糧集團有限公司專職監事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買賣股票、收購股權、承攬工程項目、銷售玉米、工作安排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5673萬余元。
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夏令和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鑒于夏令和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認罰、退繳部分贓款,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中新經緯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