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靜)近日,北京證監局披露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因在翠微股份收購海科融通項目的內幕信息敏感期內違規交易翠微股份,劉某音被監管罰一沒三,合計47.47萬元。而受到市場廣泛關注的是,劉某音所得的內幕信息來自其前夫劉某。劉某系中信建投該項目負責人,為這起收購案的內幕信息知情人。
對此,中信建投投資者關系部門11日對中新經緯表示,“已經注意到此事,并已經開展內部調查工作,了解到監管部門曾對涉及此事的公司投行員工劉某進行過詢問,但未對其采取處罰措施。公司將盡快了解事件全貌,如果發現公司相關人員存在違規行為,將依法依規予以嚴肅處理。”
此外,針對有聲音稱該起內幕交易案中的“劉某”疑是現任中信建投證券執委委員、投資銀行業務管理委員會主任劉乃生,中信建投投資者關系部門表示,報道事件涉及的是一名普通員工,希望網絡上不要傳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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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投行員工給前妻“泄密”
據北京證監局披露,2019年10月8日,北京市海淀區國有資產投資經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淀國投)時任總經理劉某1、北京海淀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淀科技)時任總經理劉某2、翠微股份時任董事長匡某興、北京海科融通支付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科融通)時任總經理孟某新等人召開會議初步討論翠微股份收購海科融通項目方案。據公開資料,中信建投為本次資產收購項目的財務顧問,劉某音前夫劉某為項目負責人。
2019年的10月10日、10月22日、11月1日、11月7日,海淀國投、海淀科技、翠微股份、海科融通等的相關人員召開會議,就項目方案進行商討。2019年11月8日,前述項目相關人員召開了中介機構協調會,討論重要問題。同日,翠微股份發布重大資產重組停牌公告,稱公司擬通過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方式購買海科融通現有股東所持股權。
行政處罰決定書提到,該擬收購事項在公開前,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一項所述的內幕信息。內幕信息不晚于2019年10月8日形成,公開于2019年11月8日。劉某作為中信建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項目負責人參加了上述2019年10月10日、11月1日召開的會議,為本案內幕信息知情人,不晚于2019年10月10日知悉本案內幕信息。
劉某音是劉某的前妻,二人雖已登記離婚,但共同撫養孩子,資金往來頻繁,關系密切。內幕信息敏感期內,2019年10月8日至21日及10月23日至30日,二人每天都有通話聯系,聯絡頻繁。
在上述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劉某音借用其姑姑劉某瑤的證券賬戶對翠微股份進行了交易。行政處罰書提到,2019年10月17日,劉某音從本人銀行賬戶取出現金50萬元,隔日存入劉某瑤證券賬戶三方存管銀行賬戶。10月22日,劉某音操作劉某瑤證券賬戶銀證轉入511254元。當年的10月22日、23日、29日,劉某音使用劉某瑤證券賬戶委托買入翠微股份,共計成交51600股,成交金額33.97萬元,于2020年3月11日全部賣出,獲利約11.87萬元。
北京證監局表示,2018年10月16日至2019年10月21日,劉某瑤證券賬戶沒有證券交易記錄。2019年10月22日,劉某瑤證券賬戶突擊轉入大額資金,并于當日開始單一委托買入翠微股份,買入行為與內幕信息形成過程及與劉某通話聯系時間高度吻合,系該證券賬戶首次交易翠微股份,交易行為明顯異常。劉某音對此沒有合理解釋或正當信息來源。以上事實有相關公告、證券賬戶開戶及交易資料、證券交易所數據信息、銀行流水、相關人員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其構成內幕交易行為。
中信建投回應:若發現相關人員違規,將嚴肅處理
盡管劉某音對北京證監局的事實認定提出了申辯意見,請求不予處罰。但北京證監局在復核后未采納劉某音的陳述申辯意見。最終沒收劉某音違法所得11.87萬元,并處以35.60萬元的罰款。
而值得關注的是,開年以來,從投行人員處獲得項目的內幕信息違規交易的并不止于這一起。1月5日,廣西證監局披露,潘某林內幕交易無錫市振華汽車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沒收其違法所得11.69萬元,并處以50萬元罰款。
潘某林的內幕信息來自于其繼子劉某。劉某是國泰君安投資銀行部業務董事,擔任無錫振華IPO持續督導保薦代表人,并擔任無錫振華本次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并募集配套資金獨立財務顧問主辦人,參加了涉案的無錫振華資本運作項目,是內幕信息知情人。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潘某林在與劉某共同前往汽車4S店看車時探聽得知劉某近期在無錫振華做項目,潘曉林判斷該項目屬于重大事件,并認為交易大概率能獲利。潘某林遂使用兩個證券賬號交易了無錫振華股票。
中新經緯注意到,《證券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
此外,2022年5月,中證協發布《證券行業執業聲譽信息管理辦法》,自律管理對象的執業聲譽信息納入執業聲譽激勵約束機制并實施自律管理。其中,執業評價過程中收集的產生負面影響的非處罰處分信息、違反公序良俗或者損害行業形象和聲譽的其他情況等均納入負面信息。
前資深投行人士王驥躍向中新經緯提到,對項目信息的保密屬于職業道德規范范疇,且一般都會和客戶簽有保密協議。如果員工違反保密規定但本身無交易,可能“也就是內部批評的事”。
上海久誠律師事務所主任許峰則告訴中新經緯,泄露內幕信息屬于違法行為,如果投行員工違反規定,可能會受到處罰,但具體要依照案情,比如情節、主觀惡意、違法獲利是否嚴重等,這都會影響最終的結果。
中信建投投資者關系部門則對中新經緯回應稱,已經注意到此事,并已經開展內部調查工作,了解到監管部門曾對涉及此事的公司投行員工劉某進行過詢問,但未對其采取處罰措施。公司將盡快了解事件全貌,如果發現公司相關人員存在違規行為,將依法依規予以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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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羅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