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費一千余萬元買下北京朝陽法院拍賣的一套房產,辦下房產證半年多一直未能進駐,而房子卻成了某飯店的宿舍,這讓當事人劉先生覺得難以接受。記者了解到,目前朝陽法院正設法解決執行難題。
事主劉先生告訴記者,2017年5月26日,他參加了一場司法拍賣,購買了朝陽區青年路西里2號院9號樓的一套商業房產,交付了千余萬的拍賣房款之后,于7月7日憑借朝陽法院出具的相關文件,到房管部門辦理了產權登記證書。
“這是一套面積為500多平米的門面房,共有地下一層地上三層。”劉先生說,他看準了地段并籌借了款項,準備自己做生意用,這才不惜代價買下。“拿到房本后,立即找了設計師和裝修隊,準備裝修一下早點兒投入使用。”
劉先生表示,他發現名下的這套房子暫時無法進駐,“拍下此房之前只有一看門的大爺,可沒想到買后卻發現這里變成了群租房,住了至少上百人。而且門口處被人裝上防盜門和門禁系統,不經對方允許無法入內。”
經周圍鄰居介紹,群居在這里的人大部分是附近一家飯店的員工,和一些外來務工人員。
劉先生向記者出示了自己的房產證以及當時朝陽區人民法院的委托拍賣函。
朝陽區人民法院的這份委托拍賣函顯示,該房產的狀態為“無瑕疵”。“也就是說,這套房子不存在任何法律糾紛。”劉先生說,“我當時咨詢了律師和北京產權交易所的工作人員和拍賣公司之后,才繳納了保證金,當時有三個競買者,我加價一百多萬才拍到手。拍賣公司總經理說,取得產權就可以進駐并使用該房屋。但實際上并非如我所想,到現在我也沒拿到房門鑰匙。”
12月20日上午,記者在青年路西里的這套門面房前看到,門面房并無牌匾,上面貼著“商業5號”幾個字。敲開門之后,一名男子表示自己是專門看房的,這里是飯店的集體宿舍,此前每間隔斷房內住七八個人,后來不少住戶已被有關部門要求搬離。
圖為貼著“商業5號”的為涉事房產。
記者了解到,在劉先生的要求下,朝陽法院執行庭的法官此前已經來到房屋所在位置張貼了法院公告,要求居住者“限期搬離”。“這么大的一套商業用房,等待的每一天對我來說都是一筆損失。”劉先生說,“只是希望朝陽法院盡快清空房屋,交付我使用,維護購房人的合法權益。 ”
律師說法:法院應盡量為購買者減少損失
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任戰敏律師認為,根據本案提供的信息,無法判斷出現目前現狀的原因,但法院應盡量為購買者減少損失。任戰敏律師分以下兩種情形分析。
一、假設法院調查結論不正確,即房產“有瑕疵”。 出現本案情況,是由于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存在租賃合同并實際使用該房屋,則劉先生現無權要求騰空。這種情況一般要等到租賃合同到期后才有權要求騰空房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一條規定,承租人請求在租賃期內阻止向受讓人移交占有被執行的不動產,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租賃合同并占有使用該不動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假設法院調查結論正確,即房產“無瑕疵”。出現本案情況,是由于人民法院查封之后簽訂的租賃合同并占有使用該房屋,則劉先生有權要求騰空房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一條規定,承租人請求在租賃期內阻止向受讓人移交占有被執行的不動產,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租賃合同并占有使用該不動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任戰敏律師認為,出現以上第二種情形,劉先生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解決。
1.協商解決。劉先生可以找占有使用房屋之人協商解決。
2.找執行法院解決。執行法院委托拍賣房產,因出現本案情況,有義務協調處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三十一條規定,拍賣財產上原有的租賃權及其他用益物權,不因拍賣而消滅,但該權利繼續存在于拍賣財產上,對在先的擔保物權或者其他優先受償權的實現有影響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將其除去后進行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