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張雅婷廣州報道
為規范數據產權登記行為,保護數據要素市場參與主體的合法權益,促進數據作為生產要素開放流動和開發利用,深圳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近日發布《深圳市數據產權登記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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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包括登記主體、登記機構、登記行為、管理與監督等七部分內容共34條,率先以政府規范性文件形式提出對數據產權登記行為進行規范管理,明確了數據產權登記六大類型,并探索將數據產權登記應用于企業數據資產入表、融資抵押等領域。
率先規范數據產權登記
2022年12月,《關于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以下簡稱“數據二十條”)發布,創新性提出了數據資源持有權、數據加工使用權、數據產品經營權的“三權分置”的數據產權制度框架。
《辦法》從地方官方層面對“三權分置”給出相關定義。在數據確權方式上,《辦法》通過首次登記對數據資源或數據產品相關權利歸屬情況進行記錄,探索開展數據確權工作。
今年2月發布《深圳市數據產權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的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關于“數據資源”與“數據產品”的定義,曾引發不同觀點的討論。《辦法》對兩處定義進行了修改調整。
對于“數據資源”,《征求意見稿》定義為“指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基于數據來源方授權,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采集加工形成的數據”,《辦法》定義為“數據資源,是指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在依法履職或經營活動中制作或獲取的,以電子或其他方式記錄、保存的原始數據集合”。
“《征求意見稿》更強調數據來源的合法性,并且將部分經過加工的數據也認定為數據資源,這樣會與數據產品的定義相混淆,此表述存在一定的模糊性。”盈科網絡數據安全合規中心主任、盈科深圳高級合伙人王彩琴向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分析,正式版《辦法》明確數據資源僅指原始數據集合,與數據產品的定義進行區分,區分兩者的關鍵就在于數據是否經過加工或者實質性勞動。
對于“數據產品”,《征求意見稿》定義為“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通過對數據資源投入實質性加工和創新性勞動形成的數據和數據衍生產品”,《辦法》將“實質性加工和創新性勞動”改為了“實質性勞動”。
對此,王彩琴表示,對數據產品進行登記,是對充分尊重數據處理者勞動和資本投入,承認和保護數據處理者的合理收益權益等原則性要求的回應,因此數據產品的界定并不要求勞動一定要有創造性。
《辦法》提出數據產權登記包含首次登記、許可登記、轉移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和異議登記等六大類型,對數據登記主體在數據交易中的權益進行充分保障,也同時提升數據控制者分享數據的積極性。
可用于融資抵押等
為促進數據作為生產要素開放流動和開發利用,《辦法》提到,經登記機構審核后獲取的數據資源或數據產品登記證書、數據資源許可憑證,可作為數據交易、融資抵押、數據資產入表、會計核算、爭議仲裁的依據。
“該規定確實為深圳首創,并在全國范圍內起到了示范帶頭作用。”王彩琴表示,明確數據登記主體可以憑證參與其他數據經濟活動,體現了數字資源的資產屬性,有助于降低各方主體在數據經濟活動中的各項成本,提高數據生產水平,同時還可以增強各方數據交易主體的交易信心,從而進一步促進數據資產的流通,深度挖掘數據價值。
“推進落地,需要研究制定一系列實施細則和技術標準,增強業務運行的可操作性和規范性。此外,數據產權保護制度有待進一步健全,切實構筑起維護登記主體數據要素相應權益的法律保障。”中國科學院科技戰略咨詢研究院大數據戰略研究中心執行主任馮海紅對于數據產權登記管理給出實際落地建議。
一是要進一步完善相關具體內容,例如增加數據產品登記時所涉及的相關主體數據資源持有權的有效性校驗和主體間權益流轉的合規性審查,明確針對數據產權登記機構的管理監督制度,細化法律責任并明確執法機構。二是要制定實施配套性的引導支持政策,激發市場主體進行數據產權登記的積極性,充分發揮數據產權登記對數據要素流通交易、數據資產確認入表及融資抵押等數據要素市場活動的基礎支撐作用。
(文章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