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虧了,還要收取超額收益的業績報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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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投資者反映,他在2021年9月花150萬買了某百億量化私募旗下中證500指增產品,結果到今年4月末還虧損近10個點,而最近他被告知要計提3萬多超額收益的業績報酬,令他有點難以接受。對此,該私募機構回應稱,兩年前發的老基金是有按超額計提業績報酬的,主要針對專業投資者和機構投資者,他們在基金合同里進行了充分風險揭示,并要求雙錄。
事實上,在2021年年末和2022年年初,就有托管方收到窗口指導,后續私募管理人在客戶虧損的情況下不得計提超額收益部分的業績報酬,而且計提完成后客戶持有份額不能為虧損狀態。一些私募人士表示,現在新產品如按照超額計提業績報酬的,去協會備案是不通過的。
但業內人士表示,按超額收益計提業績報酬的方式,此前就存在爭議。尤其是兩年前在量化產品如火如荼的時候部分機構發行了此類計提方式的產品,歷史遺留問題該怎么解決,仍然是個難題。
基金虧著還要收超額業績報酬
私募回應:曾有充分風險揭示
近期,有位投資者向基金君表示,他在2021年9月用150萬元申購的某百億量化私募旗下的中證500指數增強產品,到今年4月末還虧損近10個點,但是近期私募機構給他發郵件,要提取3萬多的超額收益的業績報酬,他覺得很不合理。
“雖然我們當初在基金合同里約定的是按照超額收益提取業績報酬的分成方式,我也對這種收費方式沒有異議。但是前兩年這家私募跌得比指數還厲害的時候,我們也是一直支持他們。然而現在超額回來了,但基金還在虧損的狀態,他們就急著要提取超額業績報酬,我們有點難以接受。”該投資者說。
就此,基金君聯系了這家百億量化私募,其市場人士表示,這應該是公司兩年前發的一系列產品,是按超額收益來計提業績報酬的指數增強類基金,業績報酬計提參考是中證500指數,有超越指數的超額收益才會有業績報酬,和基金最終的絕對收益無關。
“這種收費方式,鼓勵管理人創造超額價值,而不是募資以后躺平,即使什么都不做只要大盤上漲就能提取業績報酬。此類基金有可能在指數下跌的時候,出現絕對收益為負,但產生業績報酬的情況。另一方面如果指數上漲,即使基金凈值上漲,如果管理人不能做得比指數更好,也不能收取業績報酬。對投資者而言是公平合理的。”該市場人士稱,很多專業投資者、機構投資者都有這個訴求,因為他們不希望指數上漲而被計提業績報酬。
他也強調,超額計提相比一般按絕對收益計提的方式,會更復雜更專業,“所以我們一直只針對專業投資者和機構投資者開放此類基金,要求投資者具有較高的風險承受能力。而且在合同簽署的時候,會進行充分風險揭示,并對過程進行雙錄。”
他還提供了相關產品的基金合同,里面有具體風險披露,寫著:本人作為投資者已詳閱并充分理解本基金合同描述的業績報酬計提方式及本特別說明,知悉存在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期間虧損或投資本金虧損,而基金管理人仍然計提了業績報酬的情況,且了解固定時點提取業績報酬將可能縮減持有人份額,并自愿承擔由上述業績報酬計提方式引致的全部后果。
“我們要求客戶手寫抄錄風險提示,還在合同里舉了相關的例子。”該市場人士提供的合同也列示了“區間【中證500】指數為負收益”時,計提業績報酬的情形。比如在某個業績報酬計提區間內,中證500的區間收益率為-20%,扣業績報酬前該筆份額收益率為5%,其相比中證500的相對收益為25%;需扣除的業績報酬比例(相對收益*業績報酬計提比例)等于6.25%,因此扣業績報酬后該筆份額收益率為-1.25%。
“這類產品都是老產品,我們已經有一年半以上沒有募集過了,而且之前我們也進行了非常充分的風險揭示,要求其是專業投資者,而且還要進行雙錄。”該市場人士告訴基金君。
按超額計提業績報酬存爭議
存量老產品問題待解決
近年來,指數增強策略的量化私募產品,比如中證500指增、滬深300指增、中證1000指增等,發行規模比較大,受到市場關注,不少投資者都參與了此類產品的投資。
據了解,指數增強策略的業績報酬提取方式,主要有按照絕對收益計提和按照超額收益計提兩種,后者有可能出現投資人虧損狀態下還要計提業績報酬的情況。
舉個例子,中證500指數在某一時間段跌幅為20%,投資人購買的指數增強產品同期跌幅為10%,按照以往的規定,私募管理人可以提取10%超額收益部分的業績報酬。然而,這對投資人來說較難接受。
排排網財富合伙人項目負責人孫恩祥表示,超額計提是針對量化私募產品業績報酬一種特殊的提取方式,這種方法存在兩面性:對標寬基指數漲幅明顯且產品盈利時,超額計提方式保護投資者利益,私募機構賺取超額盈利部分較為合理;但對標寬基指數跌幅明顯時,產品雖然跑贏指數有一定超額,但仍在虧損的狀態下計提無疑對虧損的投資者形成“二次傷害”。“對此早在2021年9月量化私募巔峰之后,監管便進行了窗口指導,要求產品必須在盈利情況下才能超額計提,客戶在虧損的狀態下即便產品跑贏指數也不能計提。這項舉措完善了超額計提合理性,極大保護了投資者權益。”
去年年初,有媒體報道稱,此前部分券商托管方收到監管的窗口指導,超額計提產品有新要求:后續私募管理人在客戶不賺錢的情況下,不能提取超額提業績報酬,而且計提完成后客戶持有份額不能為虧損狀態。量化私募在備案新產品時,如果基金業協會發現該產品凈值在1元以下可以計提超額業績報酬,也會要求私募管理人重新修改基金合同。
某中型私募市場總監告訴基金君,去年上半年協會出了窗口指導,說虧損的產品就不要再計提超額業績報酬了,實際動作是新產品如果按照超額計提業績報酬的,去協會備案是不通過的。“但是老合同不受影響。我們比較早的合同也是按照超額收益來計提的,當時都是合同規定的,并沒有什么問題。”
某券商托管人士也表示,過去一些量化私募是按照超額收益來收取業績報酬的,當時行情好的時候,按照超額收益來計提業績報酬,很多投資者挺愿意的,因為貝塔那部分不收取費用,但是后來市場發生變化了。2021年9月以后很多量化私募管理人超額開始回撤,有些投資者就買在了高位。“但是去年監管出了窗口指導,不能再按超額收益提取業績報酬,以后新備案的產品都要按絕對收益來收取業績報酬。但是老的產品并不受影響。”
關于超額收益計提業績報酬的方式,行業內依然存在爭議。私募人士分析,尤其是前兩年在量化私募特別火熱、高點購買產品的投資者,如果當前產品還虧著,又是按照原來的合同來執行,提取超額收益的業績報酬,但是在情感上比較難接受。
孫恩祥認為,量化私募機構在發行對標寬基指數的量化指數增強型產品時,在產品設計以及宣推上主打的就是通過實力雄厚的投研體系創造出跑贏指數的超額收益,因此在計提業績報酬時采用超額收益計提是非常合理的;如果產品業績表現與指數持平或者低于指數,作為投資者來說還不如直接購買成本更低的指數ETF,所以贖回份額絕對收益率為正且大于業績報酬計提基準時計提報酬,才是比較合理的計提方式。
今年監管發布171號文從內容來看,無疑都是在規范私募機構合規運行,最終受益者都是投資者,所以在未來行業發展中,應始終秉承把投資者利益放在第一位的核心思想,對投資者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