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日晚,滬深交易所分別就修訂后的互聯互通存托憑證上市交易暫行辦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資料圖】
具體來看,暫行辦法明確GDR境內新增基礎股票上市條件及發行審核相關安排,并明確上市公司在籌劃及境外發行GDR階段的信息披露要求。境外發行上市GDR需要在滬深交易所上市滿1年,且申請日前120個交易日平均市值不低于200億元。
明確GDR境內新增基礎股票上市條件
根據暫行辦法,滬深兩市上市公司以其境內新增股票為基礎證券在境外發行上市全球存托憑證的,除兜底條款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01
一是符合《上市公司證券發行注冊管理辦法》、《境內外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托憑證業務監管規定》等規定的發行條件。
02
二是在滬深交易所上市滿1年,存在重組上市情形的,應當自重組上市完成后滿1年。
03
三是發行申請日前120個交易日按股票收盤價計算的上市公司平均市值不低于人民幣200億元。
與此同時,暫行辦法明確GDR對應新增基礎股票發行上市申請的審核安排。按照全面實行注冊制的要求,滬深交易所發行上市審核機構對上市公司境內新增基礎股票的發行上市申請文件進行審核,相關審核程序、機制適用滬深交易所上市公司證券發行上市審核規則中關于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的規定。
加強全過程信息披露監管
滬深交易所明確,上市公司在境外發行上市GDR的,應當在履行內部審議程序、向境外有關機構提交發行上市申請、GDR在境外發行上市和募集資金到賬等重要時間節點,及時披露進展情況。
具體重要時點節點如下:
1、召開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相關議案;
2、向境外有權機構提交申請文件;
3、境外有權機構受理或者有條件受理;
4、收到境外有權機構問詢及上市公司回復;
5、境外有權機構作出審核結果;
6、在境外證券交易所發行全球存托憑證并上市;
7、募集資金到賬;
8、其他重要進展情況。
同時,滬深交易所明確發行GDR的境內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GDR對應新增基礎股票發行的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遵守有關規定,接受交易所自律監管,存在違規行為的,交易所可以采取自律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
GDR發行熱度提升
5月16日,證監會發布指引,對境內上市公司境外發行全球存托憑證(以下簡稱GDR)的定位、申請程序、規則適用、材料要求等作出規定,明確將GDR境內新增基礎股票的發行納入注冊管理,并由交易所參照上市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程序進行審核。
此次滬深交易所修訂暫行辦法便是為貫徹落實證監會指引相關要求,同時也是進一步優化互聯互通存托憑證業務機制,切實做好GDR境外上市備案管理與全面實行注冊制的銜接。
近年來,A股掀起發行GDR熱潮。今年以來,康希諾、四川路橋、芯原股份、百克生物、中國醫藥等公司紛紛公告籌劃境外發行GDR。2月,科創板公司杭可科技通過發行GDR登陸瑞士證券交易所,成為科創板首例。揚杰科技于4月18日成功發行GDR并在瑞交所上市。芯原股份5月4日晚間公告稱,發行GDR并在瑞交所上市獲得瑞交所監管局附條件批準。
事實上,發行GDR與其他的境外上市機制相比,具有獨特優勢。一位資深從業人士指出,首先,GDR的機制性安排可以有效降低發行人成本。在雙方監管機構跨境監管合作的框架下,GDR提供了許多便利化安排,這些機制性的安排可以有效減輕境內發行人的負擔,降低境內發行人發行上市GDR的時間成本和合規成本。其次,GDR業務多方專業機構各司其責,可以降低境內發行人適應難度。最后,在交易機制上,GDR和境內的A股可以跨境轉換。對于投資者而言,通過跨境轉換,可以動態實現雙方市場的互聯互通;對于發行人來說,也可以提高其發行定價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