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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網站30日發布《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企業發行上市申報及推薦暫行規定(2022年修訂)》。
為更好地堅守創業板定位,支持更多優質創新創業企業發行上市,本所對《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企業發行上市申報及推薦暫行規定》進行了修訂,現予以發布,并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6月12日發布的《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企業發行上市申報及推薦暫行規定》(深證上〔2020〕506號)同時廢止。
修訂后的《暫行規定》共13條,較原《暫行規定》增加4條,并對部分條款進行了小幅調整。
一是明確創業板成長型創新創業企業評價標準,制定研發投入復合增長率、研發投入金額、營業收入復合增長率等評價指標,對符合條件的企業豁免適用營業收入復合增長率等部分指標(第三條)。
具體包括,最近三年研發投入復合增長率不低于15%,最近一年研發投入金額不低于1000萬元,且最近三年營業收入復合增長率不低于20%;最近三年累計研發投入金額不低于5000萬元,且最近三年營業收入復合增長率不低于20%;屬于制造業優化升級、現代服務業或者數字經濟等現代產業體系領域,且最近三年營業收入復合增長率不低于30%。
最近一年營業收入金額達到3億元的企業,或者按照《關于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的若干意見》等相關規則申報創業板的已境外上市紅籌企業,不適用前款規定的營業收入復合增長率要求。
二是根據國家產業政策要求,增加相關行業限制。明確禁止產能過剩行業、《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的淘汰類行業,以及從事學前教育、學科類培訓、類金融業務的企業在創業板發行上市(第五條)。
三是進一步壓嚴壓實發行人和中介機構責任。發行人申報時應進行自我評估,提交關于符合創業板定位要求的專項說明。保薦人應就發行人自我評估中涉及的事項進行盡職調查并出具專項意見(第七條、第八條)。
四是提高信息披露要求,發行人應當在招股說明書中就其是否符合創業板定位進行相應的信息披露(第九條)。(中新經緯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