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藥監局網站12日發布《化妝品抽樣檢驗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其中提出,化妝品抽樣檢驗應當重點關注兒童化妝品和特殊化妝品、使用新原料的化妝品等。
國家藥監局稱,為加強化妝品監督管理,規范化妝品抽樣檢驗工作,根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化妝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該局組織制定了《管理辦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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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辦法》提出,化妝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接受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組織實施的化妝品抽樣檢驗,不得干擾、阻礙或者拒絕抽樣檢驗工作,不得提供虛假信息。
根據《管理辦法》,化妝品抽樣檢驗應當重點關注下列產品:
(一)兒童化妝品和特殊化妝品;
(二)使用新原料的化妝品;
(三)監督檢查、案件查辦、不良反應監測、安全風險監測、投訴舉報、輿情監測等監管工作中發現問題較多的;
(四)既往抽樣檢驗不合格率較高的;
(五)流通范圍廣、使用頻次高的;
(六)其他安全風險較高的產品。
《管理辦法》規定,抽樣中,發現涉嫌存在以下情形的化妝品,屬于抽樣異常情況,抽樣單位應當依法立案調查或者將問題線索依法通報具有管轄權的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
(一)未經注冊的特殊化妝品或者未備案上市銷售、進口的普通化妝品;
(二)超過使用期限;
(三)無中文標簽;
(四)標簽標注禁止標注的內容;
(五)其他涉嫌違法的化妝品。
除前款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對存在抽樣異常情況的產品,抽樣部門認為必要的,可以繼續抽樣。
《管理辦法》要求,核查處置部門應當自收到檢驗結論為不符合規定的檢驗報告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涉及的化妝品生產經營者依法立案調查;涉及檢出禁用原料或者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應當立即對涉及的化妝品生產經營者立案調查。
調查中發現產品造成人體傷害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核查處置部門應當依法對涉及的產品采取責令暫停生產、經營的緊急控制措施;發現化妝品生產質量管理體系存在嚴重風險隱患的,依法對企業全部相關產品采取責令暫停生產、經營的緊急控制措施。
經調查核實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受托生產企業提供虛假信息或者隱瞞真實情況的,核查處置部門應當依照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規定的情節嚴重情形,對其依法從重從嚴處罰。(中新經緯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