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關聯交易未及時履行審議程序及信披義務等,深交所21日向開山股份下發監管函。
監管函顯示,根據上海證監局《關于對開山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滬證監決〔2022〕238號),公司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相關資料圖)
1.2021年1月,公司及全資子公司浙江開山能源裝備有限公司、廣東正力精密機械有限公司、重慶開山流體機械有限公司向浙江開山銀輪換熱器有限公司采購蒸發冷、冷卻器及配件累計2557.3萬元。公司董事兼董事會秘書楊建軍擔任浙江開山銀輪換熱器有限公司董事長,上述采購事項構成關聯交易,交易金額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0.71%。
公司未就上述關聯交易及時履行審議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直至2021年4月14日才召開董事會會議審議并披露,且關聯董事楊建軍未回避表決。
2.2021年1月,公司將3.02億元閑置募集資金用于購買中信銀行大額存單,未履行審議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
深交所指出,開山股份的上述行為違反深交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第1.4條、第5.1.1條、第7.2.7條及《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2號——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第6.3.5條、第6.3.9條的規定。請公司董事會充分重視上述問題,吸取教訓,及時整改,杜絕上述問題的再次發生。
中新經緯注意到,除開山股份因上述事項被警示外,開山股份董事兼董事會秘書楊建軍也被上海證監局出具警示函。
據開山股份2022年11月17日公告,公司收到《關于對楊建軍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上海證監局認為,楊建軍作為公司董事會秘書,未能勤勉履行職責,對公司上述行為負有責任,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三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四條的規定。
依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九條第三項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的規定,上海證監局決定對楊建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公司官網資料顯示,開山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隸屬于開山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全資子公司,于1956年成立,是中國重要的壓縮機和重工產品的生產、研發、海外推廣的專業公司。
截至發稿時,開山股份報16.20元,漲幅0.43%。(中新經緯APP)